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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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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民行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少的难题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13    更新时间:2019/1/10




        为破解民行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少的难题,有效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源,畅通申请监督渠道和受理入口,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作为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2019年1月10日上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赵主任来我所联系工作,并重点向我所介绍了闽侯县检察院近年来办理并取得一定监督效果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办案程序等内容。此外,双方就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成效、加强检律之间的沟通、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同时希望我所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的作用。

        为此,特向同仁们宣传“民行监督程序监督”的相关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希望各位同仁今后代理的具体案件中向当事人积极宣传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时引导案件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法律救济。同时同仁们若办理闽侯县人民法院案件过程中若遇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之一的情形可以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郭检察官,联系手机:158 5904 1273,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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